第三条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鼓励先进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校上报的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重点是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所在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单亲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六)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