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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鼓励先进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校上报的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重点是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所在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单亲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六)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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