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甘教财〔2010〕2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高中:
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实施高中助学金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普通高中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认真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确保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全日制高中教育的公办独立高中和公办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