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用品;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将未经沉淀处理或者无害化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绿化林带;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处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水、泥浆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镇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镇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