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目标的检查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制考评计分方式。对各处室年度责任目标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职能工作目标50分,共性工作目标30分,效能建设10分,第三方评估10分。职能目标中每项工作分值依据各处室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平均分解,共性目标和效能建设由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第三方评估由局考评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各处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检查与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各处室对目标实施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局考评办要结合各处室的月度工作总结情况、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督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目标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二)半年抽查。6月30日前,各处室应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组织一次自查,并向局考评办报送上半年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下半年工作部署。局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对部分处室进行抽查。
(三)年终考评。年终考评采取集中检查测评和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年终考评结果由集中检查测评、第三方评估以及平时工作情况(含日常检查、日常记录和半年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决定,并报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
1.集中检查测评。每年底前,各处室要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上报局考评办。自查报告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全年工作总体评价、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原因等。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局考评领导小组集中组织力量分成若干考核小组,对各处室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报表及原始记录、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自查报告和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结果,局考评办及时进行综合汇总,并对各处室进行总体评价。
2.第三方评估。局考评办要组织做好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工作分三个层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局领导、全局干部职工、各市州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其中,局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全局干部职工评估计分权重占40%,各市州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20%。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的处室,为达标处室,否则为未达标处室。对因上级调整工作部署和不可抗力导致工作目标未完成的,由被考评处室写出书面报告,经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对某项目标可作适当调整,并确定是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