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效能建设目标,主要是对各处室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和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评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制定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尽可能量化;对不便量化的目标,要在定性的表述上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进度,以便于检查考核。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定。由各处室根据年初全局和本单位确定的年度重要工作,并结合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拟定5-6项能反映自身主要工作和职能的目标任务。职能工作目标要体现创新性、挑战性,要体现“跳起来摘桃子”的目标设计要求。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定。由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考评办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拟定目标任务。
(三)效能建设目标的制定。由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效能考核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
对于年中临时新增加的且没有列入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的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其落实完成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纳入效能建设目标考核。
第七条 工作目标制定的程序。
(一)各处室拟订的各项工作目标,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交局考评办。
(二)局考评办对各处室拟订的工作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三)年度工作目标一经审定,即形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局考评办统一印制,一式二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局长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
(四)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调整。确因不可抗力和新增工作任务需要调整的,由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调整。
四、目标的实施
第八条 各处室是本单位工作目标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局考评领导小组下发给本处室的年度工作目标。如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由接任的负责人担当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处室应在本单位内部对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一个目标管理责任体系,确保《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局考评办负责对各处室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共性工作目标和效能建设目标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目标实施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