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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四) 产品设计或制造有重大改变。

第四章 节能标志产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定期对获证产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保证节能标志产品的质量不低于评定水平。
  第十八条 省能源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获证产品每年可进行一到二次抽样检查(如有例行检验合格者可免检),如发现能耗指标上升或达不到标准要求,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及标志。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未获省节能标志产品评定的产品不能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冠以“节能标志产品”、“节能”、“节电”、“节油”、“节水”等类似字样。
  第二十条 伪造或者冒用节能标志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能源中心收回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一)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三)转让证书、节能标志的。
  第二十二条 获证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不符合节能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节能标志产品管理、评审、检查、检验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者发生严重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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