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 重点县农田水利规划、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文件资料;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积极配合省级做好重点县建设管理、项目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2月28日前,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每年3月底前,省级完成对重点县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1)。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