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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
  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或者资助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标准,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实行残疾报告和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数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第十五条 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视康复工作需求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各地可以依托各类现有专业机构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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