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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6月2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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