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考核对象于每年5月底完成上年度工作的全面自检自查,省级抽查考核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如下:
(一)组织管理(20分)。
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及办公室设施配备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管理办法,层层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二)项目管理(40分)。
按相关要求编制和上报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在中低产田地改造中,提出符合本地的改造创新模式,并具有一定推广模式。
(三)资金管理(20分)。
在整合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的基础上,鼓励通过创新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州市政府配套及民间投入中低产田地改造资金,每千万元加1分。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无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问题。
(四)日常工作(20分)。
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做好辖区内中低产田地改造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系统规范、查阅方便、内容翔实,能够真实反映中低产田地改造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组由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咨询专家库的专家组成。考核组人数原则上为5-7人。
第九条 考核组工作程序: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二)抽查30%项目工程;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条 考核得分90-100分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在省级抽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各项目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性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