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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2.厅属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

  3.厅属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厅人事处审核、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七)破格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省人社厅相关规定破格聘用。其中,领导管理岗位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级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八)转岗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对已在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非该类岗位系列人员,可在符合转岗条件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经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后进行转岗聘用。

  (九)特设岗位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聘用,由各单位按照特设岗位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厅党组审核、省人社厅核准后聘用。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挂岗”人员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首次组织人员聘用时,因某一岗位数额已聘满,使该岗位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到该岗位,可超出该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即“挂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挂岗”人员所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并逐步过度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人员。

  (十一)审核备案

  厅属事业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连同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并报厅人事处、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八、工资待遇

  (一)厅属事业单位工资构成

  厅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受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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