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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12)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3.工勤技能岗位

  (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岗位聘用条件中年限的计算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各类岗位聘用条件中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三)各类岗位的转岗聘用条件

  厅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符合岗位规定的条件,其中: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为: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为: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四)各类岗位的破格聘用条件

  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厅属事业单位要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规范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1.厅属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岗位主体类型的意见;拟设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各级岗位数量、两类岗位同时聘用设置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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