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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及岗位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分为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勤技能类三类。厅属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合理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和岗位结构比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同时,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也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同时,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也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同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也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二)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

  1.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设置。普通管理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总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2.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即30%:40%:30%),其中,高级岗位中,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7%,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23%。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3.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由省人社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五、岗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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