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根据所扶持的项目不同,可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和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龙头,以立项扶持的主导产业项目为平台,在确保资金用途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各类支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使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后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专户运行、县(市、区)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办〔2007〕102号)要求,尽快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度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公告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口相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和农口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其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级负责对各市实施考评,各市对所属县(市、区)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分配下年度此项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