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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市实施方案编制应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原则,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市和县(市、区)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和农民自筹资金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由省直农口相关部门批复项目工程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抄送市农口相关部门。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农口相关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工程计划和指标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连续扶持、集中投入、重点使用。对同一主导产业实行连续扶持政策,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围绕各地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扶持的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产业等):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建设。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等):重点支持海淡水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梨产业等):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蔬菜、花卉、林下经济等):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程度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项目区建设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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