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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辽财农〔2009〕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我省各级财政配套安排与之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重点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发展的同时,注重支持粮食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瓶颈”问题。针对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促进拟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顺利实施。

  (三)整合相关资金,做大投入规模。围绕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整合各类资金,统筹相关资源,做大项目区投入规模。

  (四)推进区域化发展,发挥规模化效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各级政府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向规模化、区域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和项目区所在市、县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和要求,与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我省当年申报项目和资金筹集措施,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将项目任务和资金控制额度及时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资金筹集计划和控制额度,会同农口相关部门编制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并连同资金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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