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除当场办结的许可事项外,“窗口”应于受理次日(含次日)前将受理的材料移交负责审查或决定的有关处室。
有关处室收到受理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窗口”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处室对依法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可根据需要采取如下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听取市县新闻出版局意见等。
审查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处室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二)对有数量、布局、规划等限制的重大许可事项,应由有关处室集体讨论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初步审查且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书;
审核意见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事项、受理时间、承办处室、办理时限、申请人基本情况、核查意见、依据、承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意见、局领导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核意见书,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人的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按否定报备制的规定,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同时有多人申请且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