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一般事项变更备案应即办即结。
第十一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变更事项单位的档案应及时更新,并将已备案的《变更登记表》每季度报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二条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为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申请人填写《变更登记表》后,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申请人须持外商提供的委印证明(如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到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安徽省印刷承接境外包装和其他印刷品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认真填写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委印证明和《备案登记表》审核后签字盖章;《备案登记表》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执一份,保管两年,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印刷企业在印刷任务完成后,将所承印的境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半年将辖区内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六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办理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印刷业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并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印刷企业进行监管。对承印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印刷品,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对未将所承印的境外印刷品全部出口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内销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将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其改正。超出委托管理的范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擅自将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转托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