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刷业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实施意见
(皖新出[2006]23号)
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印刷业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第二条 申请人要领取《安徽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认真填写,并按照《申请表》注明的要求提供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审查,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的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不批准的,要出具不批准理由的书面答复。
第四条 核验审查要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规定》(总署令第15号)和我省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五条 核验、颁证或书面答复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建立档案,并将已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申请表》每季度报省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一般事项的,申请人须领取《安徽省印刷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认真填写,并按照《变更登记表》注明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验审查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颁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同时将原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
第九条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和注销原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