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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制品制作委托审批实施意见


  审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申请经批准后,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和审批表格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给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张挂《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内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制作节目清单每季度向省新闻出版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两年应对本辖区内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进行一次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时,应当验证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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