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
(十三)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第七条 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或者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执行违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位内部通报表扬、授予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二)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表扬、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由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二)群众评议;
(三)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核;
(五)按照作出奖励决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六)公示(发布奖励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办理奖励手续;
(八)将奖励的有关材料存入受奖励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奖励的评选一般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奖状、奖旗、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的审批权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