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卫发〔2004〕33号)
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医德医风的奖励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民营、驻深等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医德医风的奖励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分为: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表扬;
(二)授予本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三)在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表扬;
(四)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本单位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可在全市(区)卫生系统予以通报表扬或授予全市(区)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