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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现将我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注1

  (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注2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3

  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4

  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生育情况。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无子女情况。

  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注5

  六、申请人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

  七、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注6

  (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到其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注7

  (三)社区工作站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注8

  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注9

  九、《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自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我办有关收养和送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到双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

  注2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注3 此项原文为:(三)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注4 此条原文为: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注5 此条原文为: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

  注6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村委会或居委会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注7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双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注8 此项原文为:(三)村委会或居委会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

  注9 此条原文为: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及养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申请。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也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申请人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全家户口簿。已离异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前夫或前妻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1出具的没有再批准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配偶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注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交双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将第三条规定材料及《申请表》交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第三条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五、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原件。

  六、《申请表》由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按原《独生子女证》格式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七、调入深圳后要求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并交回原独生子女证。

  八、对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第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部退回。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小孩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在为收养人出具收养子女证明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对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的,应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按程序补发。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原文中“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均改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注2 此处原文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原文中“村委会或居委会”均改为“社区工作站”。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予印发,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此款废止)注

  注 此款原文为:按照《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校验,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以保障母婴安康。

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资格: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有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产房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含隔离待产);可设家庭化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不得少于两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必须设置卫生间,卫生间里应设有预防产妇跌倒的设施。

  3.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设备与手术室相同。

  4.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5.产房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应有降温、保暖设施。分娩室温维持在24-26℃,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三、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科门诊。

  产科门诊应配备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秤,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软尺,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有条件的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二)高危监护室。

  高危监护室应配备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吸引器,输氧设备,静脉切开包、静脉留置针,开口器,舌钳,压舌板,复苏(包括新生儿)装备等。

  (三)待产室。

  待产室应配备待产床,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外阴冲洗消毒设备,骨盆测量器,软尺,查肛手套,润滑油,备皮用具,床脚垫,胎心监护仪,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等。

  (四)产房。

  1.家具类:产床,婴儿床,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紫外线灯,敷料柜,推车,急救药品柜,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

  2.诊断测量用具类: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生命体征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胎心监护仪,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器,沙袋,按摩木板,导尿包,胎头吸引器,产包,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线锯,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卵园钳,刮匙,输氧、输血、输液设备,静脉切开包,静脉留置针,开口器,舌钳,压舌板,成人气管插管设备,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复苏气囊、成套的一次性气管插管,喉镜,低压吸痰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定位定数、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4.母婴常用抢救药品(包括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体后叶素、西地兰、罂粟碱、代血浆、纤维蛋白原、立止血、纳络酮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床头信号灯、夜用灯,有调温设备,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蚊帐、面盆各2个(条)。

  (六)手术室。

  剖宫产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必须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

  (七)转、接诊条件。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除常规检验外,可开展纤维蛋白原测定、3P实验等。

  (八)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

  宣教与咨询室应配备:坐椅,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栏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产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人数按床位:人=1∶1.3-1.7的比例配备。

  (二)科室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医师,应有两名以上妇产科主治医师,3名以上妇产科住院医师,6名以上助产士,1名以上新生儿科医师。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助产士,必须具有注册医师或注册护士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助产士必须是助产专业毕业。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是医院正式职工或聘任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配套科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应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有条件的应设立新生儿科。

  (二)医技科室:

  医技科室应设置药房、检验科(含输血技术)、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放射科、B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六、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订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主要包括:

  (一)产科门诊、高危门诊、爱婴区、产房工作制度。

  (二)产、儿科合作制度。

  (三)全程助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四)产科隔离消毒制度。

  (五)促进母乳喂养制度。

  (六)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七)登记统计制度。

  (八)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九)助产常规。

  (十)催产素使用常规。

  (十一)产后出血诊疗常规。

  (十二)新生儿护理常规。

  (十三)新生儿窒息诊疗常规。

  (十四)其它有关诊疗常规、医疗保健常规。

  以上制度、常规要求成册可用。

  七、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深圳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修订)》、《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等规定。

  (二)开展全程助产责任制;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妇幼保健管理网络;按规定用电脑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执行助产技术有关标准、操作常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分娩、爱母行动有关措施。

  (四)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开设孕妇学校、咨询门诊等。

  (五)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正常产助产、高危孕妇分娩、抢救及转诊工作,使用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等适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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