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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南价[2003]44号)


市环卫处、各城区环卫站:

  为了促进我市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于2003年7月10日起,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和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应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同时按照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平衡区内外发展水平相当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一次审批,分类分步实施,低价起步,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核定垃圾处理费并实施收费制度。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计收办法。

  (一)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经对城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扩建工程和石西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改造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行的成本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进行测算,以及对原南价[2000]11号文件中垃圾清运费的折算,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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