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煤炭价格和涉煤收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南价[2003]68号)
各县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炭价格和涉煤收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桂价查字[2003]41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按《紧急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县采取本级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通过检查,对本地煤炭价格和涉煤收费情况要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并在总结中要反映出有关具体的数据。
四、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材料于2003年12月26日前报市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