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属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环保产业园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先收储、后出让程序,以净地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要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政府主导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法人单位和土地出让工作平台。主要职责:
(一)对宗地出让收入与出让成本摸底测算后,提出宗地收储与出让建议。
(二)按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收储工作。
(三)根据宗地收储成本、宗地出让净收益预期等,提出宗地出让底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