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没有界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固定资产的界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收到财政返还的以前年度减免税等应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应记入企业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纳税人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暂按工资总额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装修费、中央空调建造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原值,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将2007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盈余公积金等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的2007年度累计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
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前扣除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差旅费及出差补助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据实扣除,出差补助的扣除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纳税人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维简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