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导,指导、监督公证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
(市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预防、服务、保障、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我市“大滁城”建设,促进“大滁城”建设有序顺利进行,现就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重要性
“大滁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滁州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具有人员多、矛盾多、纠纷隐患多的特点。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性、证据力、公信力的特征,可以有效地防范民事商事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大滁城”建设以来,公证机构积极参与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保全证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土地出让挂牌现场监督、房屋评估机构的推选活动、房屋摇号的现场监督、工程的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等公证事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对接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公证法律服务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当前,我市“大滁城”建设正处在攻坚阶段,公证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务领域,积极为“大滁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大滁城”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的主要内容
公证机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安徽省公证条例》以及《
物权法》、《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明确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确保其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