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通知
(滁政办〔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已下发各地,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今年,全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目标是实现“两个突破”:一是在办理数量上实现新突破,全市今年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10件以上;二是在全面办理上实现新突破,8个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至少要办理1件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二、规范运作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规范操作。
(一)借(贷)款人范围
借款人范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安徽省工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滁州市工商局认定的知名商标企业及拥有合法商标专用权的企业。
贷款人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
(二)商标价值评估方法
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采用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方式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可签订《对××商标价值确认的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址;
2、商标的名称、注册号、有效期限;
3、对××商标双方协商确认的价值;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备案
贷款人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后,即可发放贷款。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的15日内,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复印件)向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风险补偿机制
1. 担保机构要协助、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反担保业务。
2. 建立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形成的贷款损失,可按《滁州市市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申请补偿,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