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熟悉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等,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二)论文条件
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十五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皖人办发〔2003〕125号)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现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艰苦岗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条件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