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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关于徐州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关于徐州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价费[2010]121号)


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36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轻型汽油车尾气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为60元/车次(含网络运行及维护费),对出租汽车实行减半收费。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中、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的,收费标准为20元/次。

  以上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原执行的省定机动车全项性能检测收费中涉及相关尾气检测项目标准停止执行,并从总费用中按照每车次汽油车8元,柴油车12元相应扣减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二、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体系必须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施设备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获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资格。

  三、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周期和检测合格期限内不重复检验的规定。对营运载客的轻型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非营运的在用轻型汽车每年检验1次。不得强制重复检测并收费。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包括免予检测尾气)。因此,不得强制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机动车车主接受尾气检测和支付相关费用。

  五、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或省标准检测尾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包括在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及其他影响整车污染物排放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等),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费用由车主负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维修企业不得将这类费用转嫁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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