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政发[201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唐山市召开的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坚持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的原则”,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注重绩效、分类实施、加快推进,进一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节能降耗,为“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和“构建宜居、利居、乐居和谐家园”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1、从2010年开始,新竣工的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最终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2、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3、“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4、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利用三年时间过渡为按热计量收费,即在2012年采暖期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全部过渡为按热计量收费。
5、2010年工作目标是:全市完成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面积210万平方米。其中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平方米,市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10万平方米。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于2010年6月底前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