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县、区政府和采煤企业应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塌陷区村庄所在的乡镇政府在塌陷区村庄搬迁前应会同采煤企业及时做好新村用地移交、新村规划、新村宅基地的分配和新村的“三通一平”建设工作。
第十条 搬迁协议由县、区政府与采煤企业签订或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与采煤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应报县、区政府批准,并在搬迁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采煤企业应按照搬迁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新村建设要在村庄搬迁补偿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的首批资金到位后 1 年内完成,并及时组织居民搬迁入住。
第三章 搬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新村选址在城郊和农村集镇上的搬迁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其他地方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的搬迁村庄原则上以统建为主。
第十三条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采取按照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或者据实补偿两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县、区政府和采煤企业商定。
第十四条 按人口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 600 元。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二)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按搬迁安置补偿家庭部分的20%计算,并用于新村址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20%;
(三)采煤企业按人口补偿总额的15%支付老村搬迁调解费,如村庄搬迁新征用地每亩需增加调解费3000元;
(四)集体组织公共用房和企事业单位的拆迁补偿,按照原有建设面积、结构和原有设备的拆迁、安装费,参照现行造价的 80%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