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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鹰西片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5.产权单位取得的补偿费用,可以用于鹰西片区棚户区改造。

  (三)单位国有土地回收工作程序

  1.市国土局对产权单位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认定意见》(鹰府发〔2006〕18号)之有关规定执行。

  2.市国土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价格提出补偿金额意见。

  3.市国土局与产权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4.市国土局将补偿标准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报市政府审批。

  5.市国土局按照批准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补偿金,并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6.相关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分别向土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回的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三、私有产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鹰西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私房户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原则,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根据估价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宅房的价格。

  (三)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住宅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优惠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产权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

  (六)拆迁期限、过渡方式、期限和搬迁补助标准。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为准。过渡方式为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拆迁人提供过渡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待建房6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7至12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13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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