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属于未达到产能规模要求的小球团厂,其生产许可证未到期限而申请提前关闭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对属于列入关闭范围的小球团厂,且已超过生产许可证期限的,要依法关闭,不予奖励。
(三)纳入市政府关闭计划的小球团厂,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扩大生产规模后,原有小球团生产装置关闭后,不予以补偿。
(四)对生产许可证期限即将届满的小球团厂,不允许延期;已超过许可期限的小球团厂,将依法取缔,不予奖励。
(五)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报、漏报的小球团厂,一律在淘汰计划最后期限前由县、区政府组织强制关闭淘汰、拆除生产设施,不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核定、拨付程序
(一)申请。由被关闭小球团厂向其所在县(区)政府提出关闭奖励申请,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关闭工作。
(二)核定与验收。市淘汰落后产能办、市发改委、财政、环保、安监、技术监督局及县(区)相关部门现场予以核实和验收,确定关闭淘汰企业奖励标准和提前月奖励数额。
(三)拨付。根据核定与验收的奖励数额,报经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县(区)财政按7比3的比例分别支付奖励给被关闭企业。
第九条 关闭淘汰标准
(一)注销企业相关证照;
(二)拆除设备、厂房;
(三)平整场地。
第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小球团厂关闭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关闭的企业,市淘汰落后产能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予以检查。对挪用奖励资金的,限期整改;对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原奖励渠道追回,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可比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小球团厂关闭企业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铜陵市地方小煤矿关闭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资源整合,鼓励落后煤矿生产能力自行淘汰,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