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与验收。市淘汰落后产能办、市发改委、财政、环保、安监、技术监督局及县(区)相关部门现场予以核定和验收,确定关闭淘汰奖励标准和提前月奖励数额。
(三)拨付。根据核定和验收的奖励数额,报经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县(区)财政按7比3的比例分别支付奖励给被关闭企业。
第九条 关闭、淘汰标准
(一)注销相关证照;
(二)拆除设备、厂房;
(三)平整厂地。
第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小化工厂关闭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关闭的企业,市淘汰落后产能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予以检查。对挪用奖励资金的,限期整改;对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原奖励渠道追回,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小化工厂关闭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铜陵市关闭淘汰小球团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优化环境,鼓励落后小球团厂生产能力自行淘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球团厂是指单台产装置规模5万吨/年以下(含5万吨)球团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按规定应关闭的小球团生产企业和未纳入政府关闭计划的球团生产企业。
第四条 以批准的核定年产量(未核定的按设计年产量)和提前关闭淘汰奖励时限共同作为奖励依据。关闭时限以2010年12月底为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补贴;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列入市政府关闭淘汰计划的小球团厂,按年产能奖励4万元/万吨;凡提前关闭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万元,提前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未列入政府关闭计划的球团厂,自愿关闭的,按年产能6万元/万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