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负责监督实施全市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规范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一)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郑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目标管理与考核、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重要事项督办、会议组织、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市环境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编制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