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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0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大厅功能,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4.建立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服务大厅设群众等待区、法律咨询区、案件受理区、隐私案件接待区和律师办公室,总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临街一楼,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完成时限:2010年11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5.各县(市、区)建立法律援助标准化接待室。标准化接待室应处于临街一楼,设立无障碍通道,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全市法律援助接待室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标示、统一公示内容、统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传资料。(完成时限:2010年10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紧张和法律援助办案设备、服务设施紧缺等问题。确保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配备电话、传真、复印机、上网电脑及业务用车,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完成时限:2010年10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市新增法律援助受理点(站)100个,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就近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7.在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新设立100个法律援助受理点。在选点上,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申请,确保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围内可申请并得到法律援助,农村符合条件的群众在乡镇即可申请并得到法律援助。要尽量选择临街一楼的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受理点。(完成时限:2010年10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受理点规范化建设。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受理点管理规定,对受理点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考核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工作规范,收到实效。新增受理点应统一标识、统一公示内容。11月份,对全市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受理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每个受理点全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时限:2010年12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9.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要注重对基层农村的宣传,注重对农民工、困难群众、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每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在厂矿、劳务市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示,要突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宣传,使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在城区达到80%,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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