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问题:①对2001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屋,没有进行过违法建设处罚的,要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处罚;对已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我局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②对于2001年8月15日至2004年4月1日之间建成的房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凭新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材料到我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房出售后的办证问题: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产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市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我局凭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职工办证。
4、联建房屋办证问题:属商品住宅房屋的,可凭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群众办证,然后由相关部门追缴有关规费;属非住宅房屋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规费后,再为各方办证。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的,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公章。若联建各方中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证。
5、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经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已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还应该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我局申请办证。
6、拆迁安置房屋的办证问题。①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拆迁户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证,后由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②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我局可凭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证。③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证即被拆迁,可凭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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