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0]3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对外交往中的预防、服务、沟通和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法治铜陵和幸福铜陵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预防性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行使国家证明权,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市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为全市招商引资、大建设大拆违、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不再承担有关民事行为的审查义务,公证作为打造诚信政府、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为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我市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事项范围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办理公证,明确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的事项,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押登记:
1.依法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现场监督及出让合同;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