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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调查疫情,分析疫源。

  调查疫情,摸清发病禽数、死亡禽数、同群禽数,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调出的禽类及其产品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疫区。

  1、疫点:发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散养的,病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为受威胁区。

  疫区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被扑杀的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污染的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连续消毒七天;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点),对出入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的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和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垫料,被污染的饲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禽类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禽类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21天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发布解除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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