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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2004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各地应认真落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的意见》,坚持“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扩展,逐步完善”的原则,培植“消防安全文明社区”先进典型,抓点带面,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综合功能,实现社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要求。建设、规划部门应按照全省社区消防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现场会议要求,加大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0个重点镇的消防规划必须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同时,应紧紧依靠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和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度,落实责任、措施,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单位自主管理、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应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典型经验、模式的推广普及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首脑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要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普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按规定配置并维护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广泛开展职工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的主体意识,真正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公安、工商、经贸、文化等部门应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充分发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深入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等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检查整改力度,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确保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作为单位办理年审营业证照的重要审核条件,严格审批。同时,兼顾非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尤其是人员、物资比较集中的小加工、小作坊、小化危、小歌舞场所等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对问题突出、安全没有保障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严防养患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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