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学校重大事项、财务收支情况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实行教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未完成教育目标任务或者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县、乡(镇)、村,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子女未完成义务教育或者青壮年未扫除文盲的家庭,不得评为“文明家庭”。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民族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勇于改革,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捐资助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教育目标任务,或者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的;
(二)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或者对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开除、勒令退学、强迫转学的;
(三)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
(四)教师工资待遇和其它地方性政策待遇得不到保障的;
(五)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建筑工程质量、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师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