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010年1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2010年起,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一是继续提高参合率,全市农民群众参合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达到90%以上;二是提高筹资水平,2010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150元;三是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四是全面巩固推行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统筹管理水平;五是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2010年,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45元的标准补助,县级财政按15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县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