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市律协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研究会活动的事务工作。
第五章 研究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研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该委员会的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事先讨论并制作相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九条 各研究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上海市执业律师参与相关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各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三项,研讨活动应当不少于四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究活动日程安排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备案。
研究委员会举办业务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填写《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交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东方律师网发布;
(四)通过《上海律师》或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研究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三个月向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并由市律协秘书处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必要的研究费用,其主要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