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研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在《上海律师》杂志或东方律师网上公开。
第四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研究委员会的年度研究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活动;
(三)组织研究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建立主任述职制,每年年底向所在研究委员会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组织承办由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或培训交流活动。
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该委员会的研究等各项活动和工作,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提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经费具体使用安排,应由主任会同各副主任共同商定,并接受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研究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研究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四)监督本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
(五)提名本研究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提出委员资格的被取消、被撤销。
第十五条 研究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完成本研究委员会交办的任何及有关工作;
(二)服从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指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本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研究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1年中累计3次请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