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类表彰奖励:
(1)上海市优秀律师,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证书等。
(2)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证书等。
(3)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个人类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期限及数量)
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每届理事会任期内只限开展一次。获奖者自动成为相关全国评优的候选人(单位)。
第九条 (表彰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 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或者在律师行业管理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 司法部、全国律协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 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次数及追授)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分别给予表彰奖励,但本会对同一会员的同一事迹只表彰奖励一次,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表彰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的提起)
表彰奖励应由本会会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评定)
拟进行表彰奖励的会员,应经过常务理事会组织的评定机构的评定;参评表彰奖励的会员不得参加评定机构。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的公示程序)
经过常务理事会评定机构评定的会员名单,应在东方律师网以及会员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