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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规则


  (二)个人类表彰奖励:

  (1)上海市优秀律师,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证书等。

  (2)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证书等。

  (3)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个人类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期限及数量)

  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每届理事会任期内只限开展一次。获奖者自动成为相关全国评优的候选人(单位)。

  第九条 (表彰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   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或者在律师行业管理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   司法部、全国律协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   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次数及追授)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分别给予表彰奖励,但本会对同一会员的同一事迹只表彰奖励一次,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表彰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的提起)

  表彰奖励应由本会会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评定)

  拟进行表彰奖励的会员,应经过常务理事会组织的评定机构的评定;参评表彰奖励的会员不得参加评定机构。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的公示程序)

  经过常务理事会评定机构评定的会员名单,应在东方律师网以及会员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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