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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农垦总局、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八)实施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监控工程,防治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控,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建设。建设海南省污染源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水环境污染监控力度。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实施方案,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启用海南省放射性废物库,统一回收和贮存全省放射性废源。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保护珍稀物种资源。加强对中部山区热带雨林、沿海红树林和珊瑚礁的保护,继续实施海防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完成防护林和退耕还林新造林15万亩,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推进公路绿化工程,种植公路林1000亩。开展风景名胜区普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完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护能力。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和报批工作。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维护近海生态平衡。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关市、县政府。

  (十)实施采空矿区复垦工程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恢复与重建退化区域生态环境。继续实施儋州、文昌、琼海、万宁、东方、昌江等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000亩。加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争取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0亩。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有关市、县政府。

  (十一)实施饮用水安全工程,确保饮水安全。全面完成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地29个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和标志牌设立工作,建设一批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工程。启动全省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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