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为防范贷款风险,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培训与创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
要依托乡镇、村委、街道社区等对申请贷款人和企业情况严格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对借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集中审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机构现场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办理贷款。
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用途、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在辖区内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损失补偿分担机制。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管理,在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后再发放贷款。
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例会制度。市、县区要建立由金融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加强沟通,总结推广经验,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评定、表彰先进等有关工作。县区例会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市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研究解决。
(二)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为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政府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根据各县区实际,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订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比办法。
严格执行检查考核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对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县区,实行以奖代拨政策,按照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补贴;对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采取重点督导、黄牌警告、联合办公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
八、切实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