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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次数/水质监测次数) ×100%。

  (三)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主要从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率和生态公益林变化率五个方面考核。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评价结果直接采用省林业局依据其考核办法统计核算结果。

  (四)节能降耗绩效。包括年度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电耗降低率,“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年度单位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等,直接采用按《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考核的结果。

  (五)生活垃圾处理率。包括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渗滤液达标处理率,采用《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中“生活垃圾处理指数”,该指数的计算结果即为“生活垃圾处理率”。计算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六)城镇建成区绿地率。指城镇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方法为:

  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城镇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城镇建成区面积×100% 。

  (七)COD和SO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指年度主要污染物COD和SO2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采用《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与《海南省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实施方案》中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五、指标核算

  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COD和SO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评价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率和城镇建成区绿地率评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节能降耗绩效评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评价由省林业局负责。

  六、评价方法

  将全省18个市、县分成沿海市县和中部市县两类(见附件1)。中部6个市、县考核“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生活垃圾处理率、城镇建成区绿地率、COD和SO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节能降耗绩效”6项指标;沿海12个市、县在上述6项指标基础上,增加“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1项指标。根据各市、县实际绩效,分3档(优、中、差)进行评价(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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